海商事纠纷CIETAC条款效力案:船舶出让方之间纠纷受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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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事纠纷CIETAC条款效力案:船舶出让方之间纠纷受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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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文书编号


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9月27日)


合议庭


郭昆亮、伊俊敏、傅宁


本案案情


原告李开健与被告黄祥坚及蔡文建共同投资经营印度尼西亚籍的“东福 881”轮(具体份额为原告占29%、被告占36%、蔡文建占35%)。2017年10月12 日,原、被告及蔡文建与黄泉铭、肖荣天签订《船舶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东福881”轮35%的份额以 5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泉铭与肖荣天,并约定转让款分三次支付至被告的账户。协议签订后,黄泉铭与肖荣天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然被告却未将转让款中属于原告的份额支付给原告。《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发生争议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发生争议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条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 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原、被告均作为船舶股份的转让方在《转让 协议》上签字,是合同的当事人,受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条款的约束。《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 “东福881”轮船舶股份的全体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约定了各股份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并未限定为股份转让 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争议,各股份转让方之间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也属于仲裁事项。原告以《转让协议》为依据,要求被告按股份比例支付船舶股份转让款的纠纷,属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裁决,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开健的起诉。



万邦分析


1
“任何争议”(Any Dispute)的宽泛解释


仲裁事项可分为概括的仲裁事项和具体的仲裁事项。前者通常表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依照《仲裁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法院认为并未严格限定为股份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争议,各股份转让方之间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也属于仲裁事项,体现了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


2
海商事纠纷与CIETAC


本案是厦门海事法院首度支持海商纠纷约定贸仲仲裁的效力。此前,在原告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至刚国际有限公司、厦门集美航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非海事海商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裁定对起诉人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2018年,CIETAC受理案件标的总金额突破千亿,达到1015.90亿元。涉及纠纷类型包括一般货物买卖纠纷、非金融争议类借款合同纠纷、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机电设备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海商事纠纷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海商事纠纷约定CIETAC也意味着对应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司法审查案件将由海事法院受理。例如,天津高院(2018)津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就明确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应由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与此同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用,除受理海事、海商争议案件,还受理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以及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此类仲裁案件的相应审查也应由地方法院受理。CIETAC的下海与海仲的登陆上天,势必开启仲裁司法审查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