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泰斗怎么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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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泰斗怎么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 万邦仲裁



编者按


2018年,中国要建立以中国为首选地、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特点并广为接受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要落实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规划,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构想的提出,引发国内外专家和业者的高度关注。本期推出美国中国法权威孔杰荣教授撰写的短评,万邦团队翻译。文章版权和文责均归原著者。



最近,中国正在建立各种机制来处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和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这一新构想如何推进,还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国的谈判人员会坚持要求东道国的合作伙伴同意接受中国法院或中国仲裁的管辖权吗?东道国是否会坚持在其国家的一带一路项目引起的争端应由本国法院或仲裁庭处理?


1979年,当西方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FDI)进入中国之初,外国公司努力争取能在中国境外进行仲裁,颇费周折。没有投资者会想到要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一些投资者同意在中国根据双方可接受的规则进行仲裁。在这段短暂的时间里,中国的谈判代表通常会被要求劝说外国人接受中国的仲裁,直到可能失去交易的最后一刻。


然而,几年后,中国坚持认为,如果项目发生在中国,相关纠纷必须在中国进行仲裁,适用中国的程序法、由中国的机构受理,适用中国法律。由于在中国投资具有的吸引力,中国通常能够获得主导外国直接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谈判地位。然而,一些潜在的投资者拒绝签约,直到接下来的几年里,中国仲裁公信力逐步确立后才转变态度。


不久之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垄断中国外国直接投资争端仲裁的地位被由200多个中国地级市打破。每个地级市在当地的支持下,试图从涉外仲裁中分一杯羹。睿智的外国投资者则成功地逃避大多数机构的管辖。有意思的是北京仲裁委(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逐步取得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有些领域甚至领先了贸仲(CIETAC)。贸仲内部明暗纷争,上海、深圳和其他分会挑战北京总部。



我认为大多数的一带一路合同,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可能会选择新加坡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一些中立的,有声望的机构,这些机构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执行裁决或解释相关法律所需要的高度公信力的司法体系。当事人也可以授权国际商会(ICC)或其他知名组织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根据约定的规则进行仲裁,以满足符合其在程序、语言和实体法方面的需要。因此,我怀疑在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国内法院是否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至少在一带一路的早期。


建筑工程合同的起草、适用和仲裁都非常复杂。例如,大约10年前,我主持了一个国际商会仲裁听证会,案件涉及韩国投资者与沙特阿拉伯公司之间因在沙特阿拉伯合资工厂投资失败引发的合营纠纷。我喜欢每天问一些问题,但之后我不得不起草一个很长的裁决,因为我和我的两名仲裁员同事都没有更多的工程知识,我用了整整一个夏天来写这个裁决。如果像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一些国际建筑合同中所要求的,听证会必须用中文进行,并且用中文来写裁决,那么事情还会复杂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