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司法审查案例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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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司法审查案例 | 万邦仲裁

裁判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


尹忠烈、文静、林依伊


时间



2018年8月23日



本案案情



2017年8月25日,原告平潭港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船员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受被告委托向“新晨光20”轮派遣看船船员,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派遣费(工资款、水电费、路费)共计795,300.10元。原告平潭港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看船船员工资款795,300.1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上述看船船员工资为非限制性债权,具有船舶优先权;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8年7月19日,双方达成仲裁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将本案纠纷提交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X120180001号海事劳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已受理原、被告双方因履行《船员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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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 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达成仲裁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将本案纠纷提交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X120180001号海事劳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已受理原、被告双方因履行《船员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潭港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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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分析



自2015年12月29日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设立以来,其受理案件及作出的裁决就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2018年,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审结第一起涉台商事仲裁案件。该案由台湾地区仲裁员独立审理,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参见《首例!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审结第一起涉台商事仲裁案件!|万邦讯》(点击阅读原文)


那么,首例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审查案件花落哪家法院呢?这同样也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经过检索,事实证明,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是首个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审查裁定。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之间《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条款,原告起诉后,双方又补充协议,改为约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该机构也受理了案件,在此情况下,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支持了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


多少令人意外的是,首例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审查案例并非出自福州中院或平潭法院。更为可惜的是,2018年7月28日,即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前一个月,福州中院在申请人平潭翔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采取过于严格的解释,认为合同签约地是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该地区由福建省直接管理,合同签订时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未设有仲裁委员会,福建省的行政区划内有众多仲裁委员会,故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确定仲裁机构,也未达成补充协议,进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也与全国首例擦肩而过。


本案也意味着,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开始受理海商事纠纷,相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也即将产生。并且,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做出的海事仲裁裁决属于海事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由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也就是说,厦门海事法院即将开始受理以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海事仲裁裁决为审查对象的司法审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