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版“朝来新生案”:非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 | 万邦仲裁

  • Home
  • /
  • 万邦仲裁

海事版“朝来新生案”:非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 | 万邦仲裁

裁判文书


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本案案情



2017年12月16日, 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拖船“正力18000”轮在拖带案外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所属的“招商重工2”浮吊船作业时,为避风停泊于福建南日岛锚地。次日,“招商重工2”轮发生龙须缆断裂事故,失控并造成损害。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因该事故承担的责任属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保险范围,但被告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00万元、仲裁员费用2000元及律师费66万元。



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船舶保险批单》中约定适用2017版西英保赔协会规则,而该规则第57条规定保单所涉纠纷应由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或伦敦仲裁院指定独立仲裁员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是中国企业,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保险合同签订地、事故发生地等亦均在中国境内,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涉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界定,本案纠纷显然不属于“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之间的前述管辖约定当属无效。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福建海域,属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