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惹的祸,还是要靠仲裁来收拾! | 万邦仲裁

  • Home
  • /
  • 万邦仲裁

JB惹的祸,还是要靠仲裁来收拾! | 万邦仲裁


编者按


Justin Bieber是深受西方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德艺双馨的歌唱艺术家(Wen Ti Shao Nian)。也常常是娱乐新闻的头条人物。这次JB任性惹祸了,要靠国际仲裁来收拾残局。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魁北克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推广公司向加拿大明星Justin Bieber提起的违约和侵犯名誉诉讼应受该推广公司与JB的美国代理公司之间协议的相关仲裁条款的拘束。


本案案情


Justin Bieber是加拿大明星,也是各种社交平台上的大V,其中推特粉丝高达8百万计。


Team Productions 公司则是一家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推广公司。该公司承接了2015年蒙特利尔沙滩主题活动。主题活动是庆祝名媛Kylie Jenner的十八岁生日。这个活动的重头戏是邀请到Justin Bieber闪亮出场。


于是Team Productions 公司与加州演艺经纪公司Mr Smith 娱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邀请Justin Bieber出场,并在JB的各种社交平台上宣传推广本次活动。该协议中有如下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under, concerning relating to or touching on this agreement will be submitted to binding arbitration in Los Angeles,  California before a single arbitrator for prompt resolution."


其后,Mr Smith 娱乐公司又与JB的代理公司BT Touring LLC签订了一份类似的协议,约定Justin Bieber出场。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与上述协议的条款相同。


此后,因JB认为Team Productions推广不力,单方面取消出场。当日早上,JB在推特上发言:“由于活动推广公司违约、不诚信,我没法参加今天蒙特利尔的活动。非常抱歉。”(Montreal due to the promoter of today's event breaking his contract and lying I will not be able to attend today's event. I'm sorry)。



据说此次毁约之后,JB还发行了一首歌,名字就叫"Sorry" 。(即本文配乐)


Team Productions公司不忿,对JB本人提起诉讼,认为JB推特言论不实,且毁坏该公司名誉。要求JB赔偿收入损失、声誉受损赔偿、惩罚性赔偿共计65万加元。


JB则提出抗辩,认为其代理公司Mr Smith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且应拘束本案的纠纷。



法院裁判


魁北克高等法院认为,根据魁北克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如果存在仲裁条款,对仲裁员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应首先向仲裁员或仲裁庭提出,即所谓的仲裁庭自裁原则。如果向法院提出的申请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则无自由裁量权,应将纠纷提交仲裁。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法院才能审查仲裁条款对本案纠纷是否适用:


1)当事人的申请只涉及法律问题(the application concerns only a question of law);


2)对文件的表面审查能够回答事实问题(a superficial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s can answer a factual question)


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对事实进行最低程度的查明,因此法院有权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第一个问题是:JB能否援引仲裁条款。


推广公司Team Productions 辩称其与JB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法院认为,JB本人虽然没有签署第一份协议,但Mr Smith以其代理公司的名义签署了协议。因此基于代理关系,在JB本人与推广公司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


第一份协议也明确规定Mr Smith是作为JB的代理人行事的。JB其后通过第二份协议确立了与Mr Smith之间的代理关系。


第二份协议还规定,所有合同义务均由艺术家本人承担,Mr Smith不因任何违约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以此,JB可以援引Mr Smith公司与推广公司Team Productions之间的协议及其中的仲裁条款。


第二个问题是:JB的推特留言及引发的毁誉纠纷是否属于案涉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用语宽泛,具有囊括性,根据魁北克法律以及加拿大各省的司法实践都应进行自由解释(a liberal interpretation)。法院认为本案的名誉侵权与其他类似的名誉侵权案件有所不同,后者不能认定是因合同关系产生的。而本案诉讼请求虽然是关于名誉侵权,但主要是基于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JB推特上言论引发的纠纷与本案协议及仲裁条款之间有充分的联系,特别是案涉协议中还有“非贬低(non-disparagement)”条款的情况下。


据此,法院认定JB与推广公司之间的案涉纠纷应受第一份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纠纷应提交加利福尼亚州仲裁解决。



若干分析


1、本案虽然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却是是加拿大法院尊重及支持仲裁的一个范例。本案再次重申了仲裁庭自裁原则,并对案涉仲裁条款进行宽泛的解释,这不仅是魁北克法院的做法,也是加拿大其他地区法院的通行做法。


2、本案的另一亮点在于基于代理关系而认定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受仲裁条款的拘束。


那么何时可以做出这种认定呢?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  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充分披露;

●  协议的性质;

●  约定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由第三方履行;

●  第三方对于代理关系的嗣后确认或追认。


这也是法律人起草仲裁条款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