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睹为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条文草案!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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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9年9月23日至2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 在维也纳举行第七十届会议,会议主要议题之一是审议与快速仲裁有关的问题。未来,快速仲裁规则可能有不同制定方式。一种是作为《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的一部分,一种是作为类似于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方式独立制定。


条文 1 草案(仲裁员人数)

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设一名仲裁员。

2.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指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仲裁员人数。


条文 2 草案(仲裁员的指定)

1. 各方当事人应就仲裁员共同达成协议。

2. 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建议后[**]天内,如果各方当事 人未就该建议达成协议,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应由指定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


条文 3 草案(案件管理会议)

1. 仲裁庭组成后,[在**天内][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召开案件管 理会议,就仲裁庭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第 17 条第(1)款进行仲裁的方式 与各方当事人协商。

2. 在此类会议期间或之后,仲裁庭应制定仲裁的[程序][临时]时间表。

3. [此类会议可通过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手段进行。在当 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确定会议的举行方式。仲裁庭可以请各方 当事人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提交案件管理建议,并可以请各方当事人亲自出席 或通过内部代表出席任何案件管理会议。]


条文 3 草案(案件管理会议) 备选

1. ......

2. 在此类会议期间或之后,仲裁庭应制定仲裁的[程序][临时]时间表,仲裁庭可在时间表中设定程序任何阶段的期间。在邀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仲 裁庭可随时延长或缩短仲裁庭设定的任何期间。


条文 4 草案(仲裁通知和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1. 仲裁通知应符合第 3 条第 3 款和第 2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要求。仲裁通知应[尽可能]附有申请人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或载有提及这些文件 和其他证据的内容。

2.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应符合第 4 条第 1 款和第 21 条第 2 款的要求。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应[尽可能]附有被申请人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或载有提 及这些文件和其他证据的内容。


条文 5 草案(早期驳回)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当事人可就某一申请[或答辩]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或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提出抗辩[该抗辩不得迟于仲裁庭组成后 30 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仲裁庭根据条文 3(1)草案召开的案件管理会 议]。

2. 该方当事人应就该抗辩尽可能准确地说明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仲裁庭在给予各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后,应决定是否允许抗辩继续进

行。

4. 仲裁庭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就抗辩表达其意见的机会后,应[通过命令/裁决]将其对抗辩的决定通知各方当事人,[以简要形式]说明理由。应在抗辩后[**]天 内下达[命令/裁决],除非[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延长时间。

5. 仲裁庭的裁定 应不损害一方当事人根据第 23 条就仲裁庭管辖权提出抗 辩或在程序过程中就某一申请[或答辩]缺乏法律根据提出反对的权利。


条文 6 草案(初步裁定或早期裁定)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裁定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法律问题,而不必采取可能本应采取的每一程序步骤。

2. 此种请求可涉及[管辖权]可接受性或案件实体问题。例如,该请求可包括声称:

(一) 另一方当事人指称的[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二) 即使假定另一方当事人所指称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是正确的,也不能作出有利于该方的裁决;或

(三) ......]

3. 凡涉及初步裁定程序的请求,均应在有关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提交后[尽可能迅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4. 该请求应具体说明所依据的理由和提议适用的程序,同时表明,考虑到争议的所有情况,这种程序是有效和适当的。

5. 在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提交意见的机会后,仲裁庭应作出裁定,要么驳回该请求,要么确定其认为适当的程序,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高效和 迅速解决争议。仲裁庭应在该请求提出之日后[**]天内作出裁定,除非[仲裁 庭][各方当事人]延长时间。

6. 如果该请求被批准,仲裁庭应寻求[通过命令/裁决]下达其裁定,[以简要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给予每一方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合理 机会。应在按照第 5 款作出继续进行程序的裁定之日后[**]天内下达[命令/裁 决],除非[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延长时间。


条文 7 草案(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在其对仲裁通知的答复[答辩书]中提出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而依赖于一项请求[前提是仲裁庭对该请求拥有管辖权]。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的请求可在程序的以后阶段提出,唯需仲裁庭认定在有关情况下延迟是有正当理由的。


条文 8 草案(补充请求)

当事人不得更改或补充其仲裁申请或答辩,包括更改或补充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的请求,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所提出的更改或补充过迟或对其他当事人造 成的损害,或者考虑到其他任何情况仍认为允许此种更改或补充是适宜的。


条文 9 草案(听讯)

备选案文 A: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只]以文件和其他材料为基础 [不经任何听讯]进行程序。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为证人 包括专家证人出示证据或为口头辩论而举行听讯。

备选案文 B: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决定[只]以文件和其他材料为基础[不经任何听讯]进行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反对,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为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出示证据或为口头辩论而举行听讯。


条文 10 草案(裁决)

1. 应自[具体时间待定]起在[**]天内下达裁决,除非[仲裁庭经与各方当事人 协商后][指定机构][各方当事人]延长时限。

2. 仲裁庭应以简要形式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无须给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