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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律
2019年10月11日,ICSID仲裁庭就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Hong Kong v. Tanzania一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坦桑尼亚政府违反了1995年6月的执行协议(IMA),并裁决其赔偿香港渣打银行(SCB Hong Kong) 1.85亿美元损失。
2015年香港渣打银行受让了独立电力坦桑尼亚有限公司(IPTL)与坦桑尼亚政府之间的若干合同,并就该公司九十年代在坦桑尼亚建设的电力项目向坦桑尼亚提起ICSID仲裁。
关于管辖权,仲裁庭认为香港渣打银行受让取得IPTL公司在IMA项下权利合法,不违反IMA的规定。申请人主体适格。并认为,该投资项目并不仅仅因为IPTL将其权利转让给香港渣打银行而失去其投资地位。因此,仲裁庭认为存在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关于实体问题,仲裁庭认为,坦桑尼亚构成直接和间接征收,特别是将IPTL的控制权转让给当地公司PAP,违反了IMA第16条,并对IPTL存在歧视待遇。还认定,坦桑尼亚未能为欠付给TANESCO的款项提供安全保障,违反了IMA第15条。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IMA,并且严格遵守了IMA规定的解除程序。最终裁决坦桑尼亚应支付约1.85亿美元赔偿,以及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按6个月LIBOR利率+2%的利息。
本案仲裁庭组成: Lawrence Boo (首席),南非法官 David Unterhalter (香港渣打银行指定) and Kamal Hossain (坦桑尼亚指定).
香港渣打银行代理律所为:Herbert Smith Freehills 伦敦分所,Linklaters伦敦分所
坦桑尼亚代理律所为:Crax Law Partners、R.K Rweyongeza & Co. Advoc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