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英国法院的禁诉令?!专家教你如何应对 | 万邦堂

收到英国法院的禁诉令?!专家教你如何应对 | 万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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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涉外海事和商事诉讼中,中国当事人和法院时常碰到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所称禁诉令仅指英国法下的禁诉令),以阻止案件在中国进行诉讼的情况。什么是禁诉令、英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签发禁诉令、违反禁诉令的法律后果为何以及如何有效应对禁诉令也成为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必须了解和学习的内容。



由于篇幅限制,加上禁诉令相关的法律制度内容繁多,本文仅就上述这些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和说明,使大家对禁诉令相关的问题能有初步的了解。对于实务中遇到与禁诉令相关问题的当事人,应当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以最大程度降低或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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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禁诉令


英国的禁诉令制度最初源于衡平法院,是出于良心和正义而作出的禁止当事人在普通法院起诉或继续诉讼的衡平救济措施。禁诉令的目的是防止不正义。


随着禁诉令适用范围的对外扩张以及伦敦涉外仲裁业务的繁荣,为了保护伦敦仲裁的优势地位及其相关的商业利益,目前,英国法院所签发的禁诉令已经成为维护当事方仲裁协议效力,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发起平行诉讼的有力武器。英国法院一旦做出禁诉令,理论上,被申请人一方就不得再参与外国法院诉讼程序。


二、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依据


禁诉令的签发依据是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


这种属人管辖权体现在:


当事人在英国出现;


在英国法院出庭应诉或向英国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以接受英国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权选择协议,并且合意选择了英国法院管辖。


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1年英国最高法院法》第37条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4条。其中第37条规定:“(1)在所有的案件中,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法院认为公正而且做起来方便,高等法院可以决定签发禁令。”仲裁法第44条规定:“(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仲裁程序之目的,法院有权就仲裁程序的下列事项作出命令,就如同它为诉讼目的对与诉讼有关的事项作出裁定。(2)此类事项是:……(e)发出临时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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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诉令的适用范围


在Allianz SpA v West Tankers Inc (CaseC-185/07)一案中,欧盟法院判决认为,尽管仲裁不属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但是在海外所发起的诉讼程序却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因此,英国法院所作出的禁诉令构成了对外国法院司法主权的干涉,这是不允许的,也违背了《条例》所规定的互惠和礼让法律原则。West Tankers 案最终的结果是,缔约国法院不得在欧盟范围内发出禁诉令阻止其他的诉讼程序,即便此种程序与仲裁协议相违背。


虽然英国法院的禁诉令制度在West Tankers一案中遭受重大冲击,但是这并不影响英国法院寻找其他的途径支持仲裁协议并在欧盟范围之外继续行使发出禁诉令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这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以下两个标志性案件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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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最高法院2013年的Ust-Kamenogorsk Hydropower Plant JSC v AES Ust-Kamenogorsk Hydropower Plant LLP ([2013] UKSC 35)一案中,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以ICC仲裁规则在伦敦仲裁。随后,仲裁协议被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判决无效。JSC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法院起诉AES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信息,AES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法院则以仲裁协议已经被判决无效驳回了AES公司的申请。


由于本案发生在欧盟范围之外,AES公司成功向英国法院提起申请禁诉令的程序。而JSC公司则以双方还没有在英国进行仲裁程序,英国法院没有做出禁诉令的管辖权为由提出挑战。法院驳回了JSC公司的抗辩并指出,仲裁程序尚未进行或无意进行都不能限制或限定英国法院对违反仲裁协议已经进行或意图进行的法院程序行使禁令的一般权力。换句话而言,即便英国国内没有互为冲突的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之中,英国法院也可以对非欧盟法院的诉讼程序发出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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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Joint Stock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Ingosstrakh-Investments” v BNP Paribas SA [2011] EWCA Civ 644一案中,BNP与另一家俄罗斯公司俄罗斯机械公司(Russian Machines)订立了一份保函。保函适用的是英国法并约定了在伦敦仲裁。BNP与俄罗斯机械就保函发生争议,BNP提起仲裁请求执行该保函,而俄罗斯机械公司对保函的效力予以否认。与此同时,Ingosstrakh-Investments公司几乎同时在俄罗斯起诉,申请法院判令该保函无效,并将俄罗斯机械公司列为被告。


BNP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以俄罗斯机械和Ingosstrakh-Investments公司合谋为由,阻止两家公司进一步参与俄罗斯法院的程序。高等法院同意了BNP的申请,Ingosstrakh-Investments公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BNP所申请的禁诉令,不仅针对的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还针对非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上诉法院在考虑了两家俄罗斯公司的持有人相同、交易的重要性、仲裁和俄罗斯法院程序、Ingosstrakh-Investments公司提起俄罗斯法院程序的时间点及其不具有单独行动的可能性这些因素之后认为,在俄罗斯法院所进行的程序是为了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因此,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作出的禁诉令,Ingosstrakh-Investments公司和俄罗斯机械公司都不得参与俄罗斯法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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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违反禁诉令的法律后果及应对


实践中,从欧洲国家的态度来看,尽管依英国普通法,禁诉令并不是针对外国法院的,但德国法院始终拒绝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对德国自然人或法人发出的禁诉令。虽然我国司法部曾经送达过英国的禁诉令,但是我国法院从未承认过其在我国的境内效力。


有作者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


第二,我国与英国无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方欠缺进行双边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官方途径;


第三,我国与英国的部分法律规定完全对立、难以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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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不承认并不代表禁诉令对当事人不具有效力。如果当事人在英国无利益可言,那么完全可以忽略禁诉令的存在。反之,则需要认真对待它。否则,当事人在英资产将被查封并被法庭科以藐视法庭罪,且将承担所获得的外国判决在英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不利后果。此外,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通常是永久性的,违反该命令的当事人将永远不得涉足英国,除非其自愿接受惩罚。显然,禁诉令对于当事人的威慑力往往取决于签发禁诉令的国家与禁诉令所针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是否密切。


那么,收到英国法院禁诉令的中国公司和个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可以避免因禁诉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在英国无利益可言,那么完全可以忽略禁诉令的存在。但是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与英国关系密切,那么就需要严肃对待,否则将可能导致如上所述的严重后果。至于应对的方式,目前能想到的不多,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016年1月12日,由中伦香港办公室代理的中国银行与某船东的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颁下书面判词,撤销了案件申请人(某载货船舶船主)对中国银行发起的禁诉令申请,并下令案件申请人需要缴付客户的讼费(包括大律师的费用)。中国银行以申请人严重延迟申请禁诉令及禁诉令可能侵犯或妨碍中国司法主权为依据成功撤销了禁诉令申请,保障了中国银行的分行可继续在内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因此,对于有实力的当事人来说,在综合权衡利个案的利弊之后,到英国法院应诉抗辩,申请撤销禁诉令,也是可以考虑的应对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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