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最新案例:外汇管制不构成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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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最新案例:外汇管制不构成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 | 万邦仲裁


导语

本案与Tata与Docomo案件并列,都是印度法院认定外汇管制不构成公共政策的范例。不同的是,后一案件最近上诉到印度最高法院。我们会持续关注该案进展。




2017年4月11日,德里高等法院就Cruz City 1 Mauritius Holdings v Unitech Limited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Unitech Limited就执行金额高达3亿美元的LCIA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


本案是印度法院根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新范例,确立了若干重要法律原则,足以为参考借鉴。


本案案情


Cruz City 1 Mauritius Holdings与Unitech Limited及Unitech Limited的两家关联企业达成合营协议,在孟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后双方发生纠纷,Cruz City公司在LCIA对上述合营伙伴提起三起仲裁案。根据最终裁决,合营方被命令向Cruz City公司支付包括其在合营企业股份款以及法律费用和仲裁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约3亿美元。Cruz City 随后在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印度,Cruz City 向德里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其中一项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为Unitech Limited。


Unitech Limited则提出各种执行异议,主要包括:


(1)案涉仲裁裁决的执行会违反印度外汇管理法律规定(即FEMA),理由是裁决所隐含的外汇交易包括所授予的金钱救济手段都违反了FEMA。因此,执行案涉仲裁裁决违反印度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外汇管制法属于印度公共政策的一部分。FEMA的前身为FERA即《1973年外汇管制法》(th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 1973),该法明文禁止未经批准的外汇交易。继承并取代FERA的FEMA也构成了印度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本案裁决的执行将违反印度公共政策。


(2)Unitech 还抗辩,案涉裁决款项汇到印度境外需要经过印度央行批准。本案中,印度央行不会批准款项汇出,因此案涉裁决应不予执行。


(3)印度央行的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就其在印度公司的投资取得固定收益。Unitech援引此规定,认为Cruz City与其达成的协议目的就是为了使Cruz City获得投资的固定回报,因此违反了印度央行规定。如案涉仲裁裁决得到执行,则构成违反印度公共政策。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1日德里高等法院判决驳回Unitech Limited的异议。


裁判理由


(1)违反外汇管制法律不等于违反公共政策


印度法院认为,应对公共政策进行狭义的解释,违反特定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定不等于就违反公共政策就FEMA而言,FEMA与FERA的规定有所不同,其本身不禁止外汇交易,也没有规定未经批准的外汇交易无效。如违反FEMA规定,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或是事后补批准来进行补救。印度法院指出:“印度的根本公共政策”指的是印度法律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立法政策。法院区分了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国家(立法)政策的区别,指出“印度的根本公共政策”应解释为“根本性和实质性立法政策”,而不是任何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以违反外汇管制法律为由认定违反公共政策并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2)裁决款项汇到境外需要印度央行批准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印度法院认为,款项汇出印度境外确实需要取得央行事先批准。但印度的外汇管制政策不是为了限制外汇流出,而是为了方便外汇在合理限制条件下流动。虽然案涉仲裁裁决的履行需要经过央行批准,但需要取得批准并不构成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3)当事人关于一旦出现违约可以收取固定回报不违反印度央行关于固定收益的规定


印度法院认为,当事人的案涉约定并不是开口式的退出期权,而是只有在特定期限内出现违约的情况时才能行使的期权。这种期权并不违反印度央行关于股权投资不得约定固定收益的禁止性规定。



(4)执行程序中的禁止反言


Unitech 在执行程序中还辩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的达成违反了印度外汇管制法律。但其在交易达成之时却明确陈述并确认上述交易有效并符合印度法律。


印度法院认为,这一抗辩理由应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如此抗辩无异于滥用程序,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Unitech也不得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这一抗辩。印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企图以案涉协议不合法为由做为抗辩只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能以此规避裁决的义务。


(5)即便有不予承认的事由,印度法院仍有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印度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48条关于“may”的措辞,即便存在不予承认的事由,印度法院仍有下令承认及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印度法院原话是这么说的:


"[W]hilst there is no absolute or open discretion to reject the request for declining to enforce a foreign award, it cannot be accepted that it is totally absent. The width of the discretion is narrow and limited, but if sufficient grounds are established, the court is not precluded from rejecting the request for declining enforcement of a foreign award."


(6)执行程序中的既判力问题


印度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可能遭遇到两种不同类型的抗辩,一种是在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遭遇的抗辩;另一种是在执行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遭遇的抗辩。撤裁程序和执行程序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因此,尽管撤销裁决法院的认定可能对执行法院具有借鉴参考的意义,但并不当然约束执行地法院。也就是说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认定或推理不当然地在执行地法院具有既判力。


印度法院原话是这么说的: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award will be recognised and enforced in India, cannot be adjudicat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Courts in United Kingdom or for that matter any other country; only the courts in this country are competent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award is to be recognised and enforced in this country. The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 is applicable only where the issue/controversy is finally decided by a court/forum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


相关分析


本案是印度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新范例,体现印度法院逐渐改变干预的做法,采取开明的仲裁友好司法政策。本案中,印度法院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解释和把握,将其解释为“根本性和实质性立法政策” ,认定违反外汇管制法律规定不等于违反公共政策。本案的判决还确立了若干重要法律原则,例如禁止反言、法院在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时有承认与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撤销裁决法院认定及说理在执行程序中的既判力问题,都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来源: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