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啦!海南第一、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附诉讼指引) | 万邦讯

来啦!海南第一、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附诉讼指引)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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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海南政法、海南一中院


9月26日,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启动仪式分别在海口和三亚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出席启动仪式并发表讲话,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童道驰,海南省政府副省长冯忠华出席,海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主持启动仪式并致辞。


▲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启动仪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海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星泰,海南省政府副省长冯忠华,海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共同为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揭牌


▲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童道驰为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揭牌


罗东川指出——

设立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海南的高度重视。希望海南各级法院深刻认识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要树立精品审判意识,传递清晰明确的司法价值取向,引导市场竞争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衔接,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打造法治环境、法治资源、法治人才新高地,为海南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刘星泰指出——

三个专门法庭的设立是海南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勇于改革担当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海南政法系统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海南省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希望海南法院站位全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不断加强司法应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把三个法庭打造成展示海南法治形象的窗口,为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陈凤超指出——

三个专门法庭的设立,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海口、三亚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今后海南法院将切实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涉外民商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到位和更加有力的优质司法服务。

启动仪式上,海口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鲍剑,三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周廉芬致辞,海口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宋家法代表三个法庭作表态发言。


揭牌仪式结束后,与会领导还实地查看了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当天下午还举行了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仪式。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仪式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上海自贸区法庭等单位发来贺信。


据了解,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第20家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设置在海口中院。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是全国首次设立的省级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法庭,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设置在海南省一中院,地域管辖范围为海南北部的海口市等11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设置在三亚中院,地域管辖范围为海南南部的三亚市等8个市县。两类专门法庭的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省委深改办、省委宣传部、省政协、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省律师协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等相关单位代表、部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一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干警参加仪式。


下面让我们来快速了解一下

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诉讼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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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抵达?


办公地址:

海口市琼山区白驹大道8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南楼二楼。


公共交通:

你可乘坐12路、51路、67路、68路等公交路线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车,然后步行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即可到达法庭。


如何获取咨询?


电话热线:如有立案问题可拨打电话0898-65307383


网络渠道:天涯法律网(http://www.hicourt.gov.cn/)涉外民商事法庭专区提供法庭简介、法官名录、诉讼管辖、诉讼指南、法庭动态、庭审视频、法律法规、精品文书、典型案例。


案件管辖范围


集中管辖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昌江黎族自治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在上述管辖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在上述管辖范围内的涉外商事调解、仲裁案件的执行。


受理案件类型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类型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受理。


应当提交材料


(一)书面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当记载明确: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起诉规范化是诚信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调解意见、适用法律阐释等方面的内容,请仔细阅读《起诉规范化须知》,以免因此担负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的起诉资料,包括:


起诉人是国内自然人或法人的,提交国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起诉人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个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就其主体资格提交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并依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起诉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手续,但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须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并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其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该法定代表人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提交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及其他证明手续。


6.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代理,参照涉外民商事诉讼代理规定进行。已经取得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内地代理除司法部《关于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司法部136号公告)范围以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


注: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交原件核对。为了更加有效率的进行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翻译机构确认无误的中文翻译件。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虽然我国现施行立案登记制,但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不予受理相关案件: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起诉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当事人应当修改后再提起诉讼。


可申请立案听证的情形


如果您对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立案听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

(二)起诉人对有关补齐、补正起诉材料的通知书有异议,坚持不补齐、不补正的;

(三)起诉人补齐、补正起诉材料后仍不符合案件受理要件的;

(四)需当面听取起诉人意见的其他情形。

听证程序中,起诉人享有申请回避,就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权利。


可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为书面形式,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


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为了方便您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降低您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还设有案件管理办公室,坚持自愿合法、简便灵活、快捷高效、费用经济原则,可以帮助您早日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可以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或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二)登记立案前,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本法庭人员进行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由本法庭人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主审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四)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调解可能的,调解期限不超过60日。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2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或者不参与调解的,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如何上诉


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


成功立案后,当事人需要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否则将按撤诉处理。


具体缴费方式和案件受理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意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的意见。

(二)法院可以提供翻译帮助。法庭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注意诉讼中的以下行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视其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