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对照版!香港《内地判决 ( 交互强制执行 ) 条例》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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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香港《内地判决 ( 交互强制执行 ) 条例》即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597)旨在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为该目的订定条文,使内地在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及利便香港在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判决在内地强制执行;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香港认可的内地基层法院清单详见: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香港认可的内地基层法院清单丨万邦讯》(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