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最新案例: 国际仲裁裁决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 | 万邦讯

英国最高法院最新案例: 国际仲裁裁决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 | 万邦讯


编者按


2017年3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IPCO (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诉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判决明确了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提出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在国际仲裁界备受瞩目,并入选GAR2017年最重要裁决之一。


本刊请特约专家、海事法官陈延忠博士听译整理了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Mance勋爵的宣判视频,以飨读者,本期内容由万邦仲裁、万邦视频联袂推出。


本案案情


本案中,IPCO (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起试图申请在英国执行2004年10月28日于尼日利亚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裁决金额约为1200万美元以及按年息1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为上诉人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NNPC)。


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先是在尼日利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09年3月27日起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还增加了欺诈性事由,即认为该裁决系IPCO公司通过欺诈性提交文件和证据获取。


另外,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在英国以相同理由对执行程序提出了抗辩,并申请中止英国的执行程序以等待尼日利亚的撤销程序结果。 IPCO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于是被中止以等待尼日利亚程序结果,但英国法院要求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交纳8000万美元的保证金,并等待英国程序结果。



英国上诉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尼日利亚的相关程序过于僵化,因此英国法院的程序应采取不同的方向。英国商事法院本身应先认定欺诈事由是否构成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其后也同意,并认为英国商事法院也应认定非欺诈性事由能否构成拒绝执行的理由。但是上诉法院要求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再交纳1亿美元担保,如该公司拒绝交纳担保,则可立即对其执行仲裁裁决。


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不服,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认为所附加的条件违法。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见作出本案判决:


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的上诉成立,撤销上诉法院要求其再交纳1亿美元担保的命令,原先要求的8000万美元担保仍需交纳。


本案判决由大法官Mance勋爵宣读。


Mance勋爵认为:


1、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英国法规定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3条。该条赋予了《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和第6条国内法效力。


第10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英国法院得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裁决被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即第F项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裁决被尼日利亚法院撤销的情况。


此外,还有第103条第5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如果裁决业经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本案中已向尼日利亚法院申请)则英国法院可以中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应请求执行一方的申请 命令被执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上述规定是本案要求缴纳8000万美元担保的法律依据,也是其被维持的理由。另一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即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


上诉法院本意是根据第103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交纳担保。Mance勋爵认为,上诉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103条第5款仅适用于中止英国法院程序以等待尼日利亚程序结果。


本案中,上诉法院并未依据本条规定下令中止执行,而是下令英国法院应依照第103条第3款规定自行就欺诈性事由作出审查。第103条第2款或第3款均未授权对具有相当理由对执行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要求交纳担保。《1996年仲裁法》规定系以纽约公约为基础,除第103条第5款以外并未规定此种权力。《纽约公约》体现了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平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提高裁决权利人扣押义务人资产以履行债务的几率,法院还有其他手段(例如财产披露和扣押命令),既能帮助裁决权利人,同时又不损害裁决义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2、依照《1996仲裁法》第70条第7款规定,可要求申请撤销纯国内仲裁裁决的裁决义务人提供担保。该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首先,该规定与调整国际仲裁裁决的第103条存在冲突;其次,该规定不适用于援引公共政策原则对仲裁裁决执行提出异议的情况;再次,即便该规定适用,也适用于所提出的异议理由薄弱或缺乏实质的情况。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


3、《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13条关于英国法院可以做出附条件命令的规定对本案也不适用。


条件只有在申请授予某种救济或是请求或抗辩本身存在问题才能设定。本案中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并没有申请任何救济,并构成仲裁法第10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有适当依据。因此,上诉法院要求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再提供担保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英国最高法院判决:


本案的欺诈性事由和非欺诈性事由均应发回商事法院予以审查决定,不得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