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航的暴力事件惊呆了吗?点这里看中国法院怎么判决超售! | 万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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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在一架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航班上,一名华裔乘客遭强行拖拽的视频,引发社交网络广泛关注。事件将超售机票推到风口浪尖,我们来看看国内法院对超售怎么判?



国内超售怎么赔



文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935号


案情

季先生购买了中国东方航空出售的上海到武汉的机票一张,季先生在登机处办理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机票超售,季先生只能另行购买一张上海到武汉的机票。


季先生认为,东航严重超售机票的行为是典型的商业欺诈;季先生无法登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季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东航应当向季先生赔偿机票价格3倍的经济损失4080元


东航辩称,我公司的行为属于履约不能,而非欺诈;我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愿意退还票款及赔偿季先生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东航未将超售可能存在无法登机的后果事先告知季先生,并客观上未履行其承运义务,构成违约,酌定东方航空赔偿季先生700元。加上赔偿季先生的机票款1360元,共计赔偿季先生2060元超售是指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性,对被告的超售行为不宜认定为欺诈,故对于季先生要求被告支付其三倍机票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超售后航空公司已采取了补救方案怎么赔



文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1号


案情

张先生通过网上订购了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由三亚前往昆明的机票,机票含税价为610元,当张先生到达三亚机场才得知祥鹏航空机票超售。在机场工作人员与张先生沟通后,祥鹏航空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乘坐后天飞机回昆;二是自己到海口,乘坐祥鹏航空当晚从海口起飞的航班回昆明。


张先生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于次日凌晨1时许回到昆明,但造成张先生免税店所购货物被迫全部退货。


张先生认为,被告严重超售机票的行为是典型的商业欺诈;售卖没有座位的飞机票,导致张先生及免税店所购货物被迫全部退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按机票价440元3倍计的经济损失1320元


祥鹏航空辩称:超售机票的行为不属于欺诈,为民航的商业惯例,在与原告的合同中已告知原告;导致张先生未能乘坐本次航班的原因系机型调整;本案不适用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公司愿意承担原告航班延误的损失540元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祥鹏航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原告,虽然已根据张先生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不影响迟延运输的违约界定,应承担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张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机票超售不构成欺诈消费行为,不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本院参照迟延运输的时间,张先生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迟延运输期间原告预期的收益综合确定为800元,由被告进行赔偿。




国际航线超售怎么赔



文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762号


案情

王女士订购了东航公司由上海飞往罗马机票二份,当王女士至浦东国际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东航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航班超售,王女士及其丈夫不能登机。东航公司在安排转乘当天其他航班未果后,当日向王女士出具了《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王女士按照东航公司安排改乘了其他航班,从上海飞往罗马;最终未接受机场提供的2,500元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东航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人民币816元,王女士带薪休假补偿费用6,336元;东航公司对于自身的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计13,911元


东航公司辩称,王女士不能证明提前预定的酒店不能改期和退订,故不属于实际损失;我公司认可火车票改签费用,认为王女士自行变更行程花费的车票费用不能作为损失计算;我公司认为王女士的一天带薪休假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故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本院确认如下:酒店损失属于延误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王女士主张酒店费用369元,本院予以支持;王女士主张全部火车票价款,显然过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延误了一天带薪年休假,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王女士出行前已自愿使用休假进行旅游,系已经放弃获得相关休假补偿的机会,故无论王女士是否延误第一天的行程,客观上均不会产生王女士获得单位年休假的补偿,因此王女士的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东航公司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延误一天旅游行程而产生相关利益损失,本院酌定东航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元。综上所述,因东航公司超售机票致使原告航班延误,被告应向王女士承担违约赔偿合计人民币3,369元



由第三方构成超售怎么罚



文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294号


案情

A与B签订《东立机票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机票采购、ETERM系统使用项目上进行合作。之后,B在ETERM系统中取消了某航班的乘客钱某、张某、周某的座位,后又取消了同航班的乘客陈某、钱某、朱某的座位。而当天,周某、张某、钱某、朱某、钱某、陈某均已在虹桥机场的自动值机设备上办理了登机手续领取了登机牌


其后,B使用该六名乘客提供的四名孩子的姓名周某、钱某、陆某、陈某在ETERM系统中订位。庭审中,B法定代表人曾某确认上述ETERM系统中的相关行为由其操作。其后,四个孩子的机票在机场出票,由于该航班的座位已全部销售完毕,四个孩子办理登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发现航班出现超售情况,严重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东航上海营业部向A要求补偿款(共计18,380元)。


A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由于B的相关操作行为导致了航空公司罚款,故应当由B承担该等罚款。


B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B认为其操作行为与罚款无关,其并未违反任何操作规定。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A、B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由于B的上述取消座位及订座的行为,导致了当次航班的实际超售,A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航空公司对A的罚款与B的操作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B应当承担18,380元的罚款。



小科普


什么是超售?

超售是指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在考虑运营成本、资源节约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会在部分航班上进行适当超售,一般在5%以内。


超售构成欺诈吗?

超售系行业惯例,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隐瞒,并非是对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具主观恶意性,不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