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和我们一样健忘的广大读者们都忘了,今年五一节,安邦和财新两家公司的法务相互怒怼,一时成为热门看点,这同时标志着公司法务已经逐渐摆脱背锅侠的角色,走向台前,成为低成本杀伤性武器。
作为吃瓜群众,富有专业精神和八卦精神的我们,本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原则,一直在期待两大高手的法律过招,并通过大数据方式检索双方历史战绩,预测胜负。但事到如今,似乎两家一直停留在嘴炮阶段,并未真正诉诸法律。
今天,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同时在财新博客和SOHO中国微信公众号上,发文回击郭文贵对他的隔洋指控。文章最后表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尊严。我们决定要向法院起诉。”
有一点我们想象得到,那就是上述“决定要向法院起诉”估计和万邦总编例会上对小编们说的“有空一起吃海鲜大餐吧”一样遥遥无期。
有一位大名人,远比安邦、财新、潘石屹这些义愤填膺的主儿脚踏实地,不仅真抓实干,还落到实处。
以下是爱生活爱八卦善检索的万小编收集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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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输入“财新传媒”
我们一眼可以看到第二个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5号楼4层6510号。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标,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园园,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财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新传媒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光标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8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财新传媒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人格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诉称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0-2号36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财新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姗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如下有益的启示:
1、一名叫陈光标的男士认为财新传媒网络报道侵犯其人格权,并提起人格权侵权纠纷诉讼;
2、原告选择其住所地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告财新传媒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鉴于财新的实力和具有强大的律师队伍的支持,可以认为这个管辖权异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更多出于应诉策略或拖延战术;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5、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我们认为,作为一位名人,
这才是维护自己人格权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