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上诉法院撤销一审禁诉令,ICC裁决在马代的坎坷执行之路丨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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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诉法院撤销一审禁诉令,ICC裁决在马代的坎坷执行之路丨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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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4310字,阅读大约需要24分钟


本文来源于英国法那些事儿


案例索引:Sun Travels & Tours Pvt Ltd v Hilton International Manage (Maldives) Pvt Ltd    (2019 SGCA 10)


引 言

2月12日,新加坡上诉法院在Sun Travels& Tours Pvt Ltd v Hilton International Manage (Maldives) Pvt Ltd一案中作出判决,支持上诉人Sun Travels & Tours Pvt Ltd(以下简称SUN)的部分上诉请求,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反执行禁令(anti-enforcement injunction)不当,应予以撤销。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是却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当事方的争议已经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在一国法院又就该同一争议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仲裁地法院应如何行使作出反诉禁令的自由裁量权?


一、案情简介


2019年,SUN与Hilton InternationalManage (Maldives)(以下简称Hilton)签订一份管理协议,约定由Hilton代为管理SUN在马尔代夫的酒店。随后,双方就管理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SUN向Hilton发函解除协议,Hilton则依照协议的仲裁条款向ICC提起仲裁。ICC仲裁院将仲裁地确定为新加坡。ICC仲裁庭支持Hilton的请求,在部分仲裁裁决和最终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中要求SUN向Hilton支付损害赔偿、利息以及仲裁的相关费用。


Hilton向马尔代夫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Hilton首先向马尔代夫民事法院大额财产和金钱案件庭(Large Property and Monetary Claims Divisionof the Maldivian Civil Court)提出申请,然而办案法官认为Hilton应当直接向该院的执行庭(EnforcementDivision)申请。Hilton随即向执行庭提出申请,然而执行庭的办案法官认为该案并不属于执行庭的受理范围,应当向马尔代夫高等法院申请。Hilton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撤销执行局办案法官的决定,认定民事法院是受理执行申请的适格法院。Hilton随后重新向民事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是就在此过程中办案法官认定民事法院目前无法执行该仲裁裁决,因为2017年3月份马尔代夫法院已经作出一份支持SUN诉求的判决(以下简称三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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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Hilton第一次向民事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前,SUN已经于2016年10月在马尔代夫法院起诉。Hilton没有立即向仲裁地新加坡法院申请禁诉令,而是对SUN在马尔代夫的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法院驳回。随后,马尔代夫法院作出判决,要求Hilton向SUN支付大额的损害赔偿。马尔代夫法院的认定完全否定了仲裁庭的结论。Hilton就该判决提出上,但是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在此背景下,2017年7月Hilton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1)反诉禁令,禁止SUN依赖三月判决或任何支持三月判决的决定以采取任何措施;(2)宣告该仲裁裁决终局、有效并对当事方有约束力;(3)宣告SUN在马尔代夫的起诉以及后续的相关程序违反了管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


高等法院同意Hilton的申请,作出了反诉禁令。该反诉禁令也就是本案的反执行禁令。高等法院还进一步明确,其所作出的指令并不影响SUN就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异议,而且该禁令并不影响马尔代夫法院的上诉程序。SUN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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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法院的意见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1)SUN在马尔代夫的诉讼是否可以被视为其反对仲裁裁决在马尔代夫执行的一部分;


(2)一审法院作出禁令救济是否正确;


(3)一审法院作出宣告性救济是否正确。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SUN认为其在马尔代夫的诉讼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涉及的核心问题相同,即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会违背马尔代夫的公共政策。因此,马尔代夫的诉讼是SUN反对仲裁裁决在马尔代夫执行的理由之一。然而法院并不同意这一意见。法院认为,SUN本可以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但是SUN却选择提起另一诉讼。SUN所诉求的内容与仲裁裁决中已经作出决定的内容基本相同。SUN起诉的真正目的在于修改对其不利的仲裁结果,这并非是法定的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方式之一,不得视为其反对仲裁裁决在马尔代夫执行的理由。


关于第三个争议问题,上诉法院认为该宣告性救济应予以维持。一审法院的宣告性救济包括两部分,一是确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有效性和约束力。二是在涉及同一争议的仲裁裁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SUN在马尔代夫法院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仲裁协议。法院认为是该宣告性救济具有实际价值,可以作为有说服力的依据用于马尔代夫法院的程序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也就是禁令救济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法院同意SUN的意见,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反执行禁令,理由是Hilton申请的迟延以及不存在作出禁令救济的任何例外情况。关于反诉禁令,除非有充分的拒绝理由,如果存在违反仲裁协议或排他性管辖权条款的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同意当事方的申请。但是,禁令救济必须在外国法院诉讼程序深入推进之前尽快申请。因为即便反诉禁令针对的是个人,依然会间接干预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


反执行禁令,是在外国法院判决已经作出之后所提出的救济申请。上诉法院认为此种申请需要特别加以考虑,因为初步而言,此种禁令救济申请的性质预示着可能存在不合理的迟延。仅仅证明存在违反法律权利和无理取闹或压制行为并不足以说服法院同意此种申请。因为反执行禁令意味着正式宣告,执行外国判决在作出禁令所在国将涉嫌构成藐视法庭。作出反执行禁令等同于在只有外国法院有权撤销或改变自己判决的情况下,认定外国判决无效或剥夺判决的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如此,上诉法院认定可以在例外情况下作出反执行禁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欺诈以及在外国法院判决送达之前不了解外国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


从本案事实来看,在Hilton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反执行救济之时,马尔代夫法院已经作出三月判决,并且三月判决的上诉程序目前正在进行之中。Hilton应当证明存在例外情况,需要以禁令限制SUN依赖三月判决。Hilton的主要理由是三月判决属于出人意料的“突袭”。然而上诉法院并不同意这一意见。Hilton在外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点并不构成迟延申请禁令的合理理由。Hilton可以、也应当同时向新加坡法院申请禁令救济,Hilton未如此行事的后果是马尔代夫法院的诉讼程序已经进入到后期。上诉法院同时认为,没有三月判决的支持,SUN参与马尔代夫法院的上诉程序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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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评论


1. 关于禁诉令,本文作者在《英国法院对中企发出禁诉令:仲裁条款对非合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中国企业或个人收到英国法院的禁诉令该如何应对?》两文中有过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点击阅读。本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明确了申请禁诉令,特别是反执行禁令的时间和条件。对于一般禁诉令而言,这一方面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反执行禁令而言,由于其巨大的影响,法院明确只有在符合例外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是否同意此种申请。这也体现了新加坡法院对反执行禁令的谨慎态度。


2.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依然存在的问题。按照《纽约公约》,虽然国内法院必须依照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的程序规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是受理承认和执行申请的法院部门并不受《纽约公约》的调整,而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自行规定。本案中,Hilton在马尔代夫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波三折也反映了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为专门业务庭,负责审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此举解决了长期以来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管理多头、彼此难以协调沟通、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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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只能针对个人,无法针对外国法院。事实上,即便Hilton及时向新加坡法院申请禁诉令,马尔代夫法院也不一定会遵从。所以,本案背后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为何ICC仲裁裁决在马尔代夫的执行会障碍重重?如果马尔代夫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Hilton还有无其他救济?


新加坡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明确指出的:SUN在马尔代夫法院所诉求的内容与仲裁裁决中已经作出决定的内容基本相同。SUN起诉的真正目的在于修改对其不利的仲裁结果。在此情况下,马尔代夫法院受理并就案件实体内容作出判决,有违一事不再理,其中的理由让人难以信服,背后的原因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事实上,在世界银行2019年最新的营商环境指数中,马尔代夫在190个国家中排名第139位,在南亚国家中仅高于阿富汗和孟加拉国,倒数第三。虽然该指标没有涉及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内容,但是在涉及合同执行的相关指标中,对于新立案的案件不存在电脑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的制度,足见该国在司法改革方面还有待加强。


关于Hilton可能的救济途径。国内法院没有依照条约或其他义务给予投资者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而被提起投资仲裁的案例并不少见。这其中的典型案例当属Loewen V. U.S一案。仲裁庭认为,密西西比州法院所管理的陪审团在案件审判中所表现出的明显偏见和恶意,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违反。另外,投资者基于国内法院不承认、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提起投资仲裁,成为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新的现象。Saipen v. Bangladesh一案便是这其中的典型案例。仲裁庭认为,东道国不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了投资者财产的征收。


这些案例将为Hilton未来可能的维权提供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