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备忘录后首例!温州中院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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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备忘录后首例!温州中院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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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文书编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协外认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日期



2019年8月2日


当事人



申请人: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被申请人:陈通考,中国公民。

被申请人:陈秀丹,中国公民。


本案案情


申请人海湾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通考、陈秀丹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根据双方约定,海湾公司持有的200万股已到期,两被申请人应支付股份回购款250万英镑。申请人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回购承诺,没有任何回应。2012年2月,海湾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陈通考、陈秀丹,案号为S139/2012。该案诉讼期间,新加坡高等法院应海湾公司的申请,通过SUM5477/2012/D传票传唤陈通考、陈秀丹,定于2013年2月1日开庭审理。海湾公司出席听审,陈通考、陈秀丹缺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庭令如下:1.准予陈通考、陈秀丹答辩,但是必须在2013年2月15日下午4点之前按照海湾公司的要求提供金额达250万英镑(或同等金额的新加坡元)的银行担保,如果不能满足要求,那么作出不利于陈通考、陈秀丹的判决,判决金额即250万英镑(或同等金额的新加坡元),并按照法律规定自2012年2月23日起开始计息直至款项支付完毕。须支付给海湾公司的诉讼费用(包括已付款项)定在11000新加坡元。2.陈通考、陈秀丹不得以无法获得适当的银行担保为由来拖延时间。如果确实无法获得银行担保,陈通考、陈秀丹应在2013年2月15日下午4点之前向法院支付250万英镑(或同等金额的新加坡元)以示服从。3.如果满足要求,那么将准予陈通考、陈秀丹进行答辩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3年2月1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S139/2012号案件作出判决,鉴于陈通考、陈秀丹未履行上述庭令的义务,判决陈通考、陈秀丹须支付海湾公司:(1)250万英镑(或同等金额的新加坡元);(2)依据民法法令计算从2012年2月23日至付款日的利息;(3)定为11000新加坡元的诉讼费用(包括已付款项)。申请人取得胜诉判决后,依照新加坡法律申请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也裁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的资产,执行到位款项为348948.865新加坡元,但在取得部分执行款之后因被申请人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没有其他财产而终结。因被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有财产,故申请人海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等规定,请求法院承认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的案号为S139/2012,文件号为JUD86/2013的判决。



法院裁定及理由


温州中院认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可予以承认。经审查,本院对于海湾公司提出的关于承认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的S139/2012号民事判决的效力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是:其一,该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部分款项在新加坡共和国已经予以执行,可以确定该判决在新加坡共和国已经生效;其二,该案系缺席判决,但陈通考、陈秀丹已经得到合法传唤。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根据陈通考、陈秀丹要求撤销律师亲自出席等行为,于2013年2月1日作出要求陈通考、陈秀丹提供担保才能答辩的庭令,不违反新加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法庭规则的规定。陈通考、陈秀丹在该案审理中已经得到正当程序权利。其三,该案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案所涉的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作出的S139/2012号民事判决不存在拒绝承认的情形,应裁定承认其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的S139/2012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承认。


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万邦分析


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裁定,认为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该案系中国法院首例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并首次以事实互惠标准确认了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中新两国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参见:中英对照全文!中新《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万邦讯 。指导备忘录第 6 至 16 条详细说明了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虽然备忘录第2条指出:本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或者法规,不对任何一方法官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不取代现行或者未来的法律、司法判决或法院规则,但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事实上具有指引作用。本案申请在备忘录签署之前,裁定却在备忘录签署后,故本案也是指导备忘录后中国法院首例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案件。本案审查并未直接援引上述备忘录,但其审查符合备忘录的规定精神。本案申请人仅申请承认相关判决,未申请执行,依照备忘录第16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后,如有必要,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