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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仲裁员尤其应注意及时披露未公开的、任何可能使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事实或情形,以及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任何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2019年10月3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巴黎上诉法院以仲裁庭组成不当为由撤销ICC仲裁裁决的判决。本案一审编号为:Société Saad Buzwair Automotive Co c/ Société Audi Volkswagen Middle East FZE LLC, Cour d'appel de Paris, No. 16/09386, 27 March 2018. 二审为:Société Saad Buzwair Automotive Co c/ Société Audi Volkswagen Middle East FZE LLC, Cour de cassation, chambre civile 1, N° 18-15756 (3 October 2019).
2007年7月1日,卡塔尔公司Saad Buzwair Automotive Co(下称SBA公司)与奥迪大众集团的阿联酋子公司奥迪大众中东FZE(下称AVME公司)签订了两项合同,负责分销奥迪和大众汽车及其相应备件。2011年3月14日,AVME通知SBA不再合同不再续期。SBA于2013年2月8日根据合同所载仲裁协议启动仲裁。仲裁协议规定,争议提交ICC仲裁,仲裁地巴黎,适用德国法,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裁决,认定AVME有权不续签合同,驳回了SBA的索赔,并裁决SBA支付仲裁费用以及AVME的全部费用。
2016年4月20日,SBA向巴黎上诉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是SBA指定的仲裁员未能披露其事务所与奥迪大众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的关系,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裁决作出后,SBA了解到,德国法律名录(JUVE)曾经报道,仲裁员所在的Haver & Mail?nder (H&M)律师事务所曾在2010/2011年的一场竞争纠纷中代理包括大众银行在内的一家银行财团。SBA就这一情况询问了仲裁员,仲裁员在回信中承认,其律师事务所在这一事务上的代理一直持续到2010年6月。仲裁员称,他对这一代理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并补充说明,自2011年以来,其律所一直没有为大众集团下的公司代理相关事务。但是,SBA发现,2015/2016版的德国法律名录JUVE进一步提到,H&M的仲裁和调解团队正在为大众集团子公司保时捷代理案件。AVME就此辩称,2015/2016版相关记载存在笔误,该笔误已在下一版目录中纠正。并提供了保时捷公司法务律师的证言,证明保时捷公司自2008年以来就没有委托该律所,只是在2010年委托来一项具体事务,并支付了7,500欧元的费用。
巴黎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案情足以令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以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为由撤销了裁决,并命令AVME向SBA支付10万欧元的费用。
法院指出,必须根据相关信息的公共性,其与争议的联系及其对仲裁员裁决手头案件的能力的影响来衡量仲裁员通知各方当事人的义务。法院还回顾说,“虽然当事各方在仲裁开始前可以随时获取公共信息并知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但不能合理地期望当事各方系统地审查所有潜在的相关来源,检索仲裁员或有关当事方的姓名,或者在仲裁启动后还继续这种检索”(“while public information that the parties could readily access prior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arbitration made the existence of a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widely known, it could not be reasonably expected from the parties that they systematically examine all potentially relevant sources in search of the arbitrator's name or that of related parties, or indeed to continue such diligence once the arbitration was under way”.)
法院注意到,仲裁员在仲裁开始时向ICC提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声明没有提到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关于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2010/2011年在竞争纠纷中代理大众集团旗下公司的情况,法院认为,法律名录中公布这一情况已使这一信息广为人知。另一方面,关于2015/2016年该律所代理保时捷事务,法院指出,该代理发生在仲裁过程中,因此,仲裁员有义务将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任何事态发展通知各方。法院还认为,该代理事务在法律名录中被列为该律所代理案件前5名之一,显然对该事务所很重要,因此足以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同时,法院审查并驳回了AVME公司关于2015/2016年名录存在笔误的抗辩,法院还审查了AVME公司介绍的证词,发现这一证言既不能证明其所要的对象,且进一步令人怀疑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H&M律所2010年代理保时捷的情况既没有公开,仲裁员也没有加一披露。最后,法院指出,本案仲裁裁决是以一致意见作出这一事实与法院撤销裁决的决定无关,因为每一名仲裁员都同样有能力通过听证会提问问题和在审议过程中发表意见对其他仲裁员施加影响。
2019年10月3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巴黎上诉法院以仲裁庭组成不当为由撤销ICC仲裁裁决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在仲裁开始之前的代理行为是公开的,因此仲裁员的不披露并不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然而,在仲裁案件进行期间进行的第二次代理很重要,不披露就构成撤销的理由。上诉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了撤销判决,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仲裁的胜利只能算成功了一半,败诉方常常用尽各种手段,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其中,对仲裁员进行挑刺是常见战术,特别是当事人主张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进而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通过各种检索或是调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例如在《采安仲裁 | 申请不予执行贸仲裁决案例:仲裁员曾参加代理律所开业典礼及论坛是否构成回避理由?》中,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曾参加另一方当事人代理律所开业典礼及跨境并购投资高峰论坛构成回避理由,并申请不予执行贸仲裁决。
作为仲裁员则应严格按照仲裁法及适用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动态发展,避免功亏一篑,导致因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质疑以及仲裁裁决被撤销。本案中,所适用的2012年版ICC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在指定或确认前,准仲裁员应签署接受可得、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未来的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披露任何可能使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事实或情形,以及任何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且”仲裁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仲裁期间可能产生的与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有关的任何类似性质的事实或情形。”("[b]efore appointment or confirmation, a prospective arbitrator shall sign a statement of acceptance, availability,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The prospective arbitrator shall disclose in writing to the Secretariat any facts or circumstances which might be of such a nature as to call into question the arbitrator's independence in the eyes of the parties, as well as any circumstances that could give rise to reasonable doubts as to the arbitrator's impartiality" and that "[a]n arbitrator shall immediately disclose in writing to the Secretariat and to the parties any facts or circumstances of a similar nature […] concerning the arbitrator's impartiality or independence which may arise during the arbitration". 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仲裁员应主动回避的情况。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和仲裁庭其他成员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回避的书面请求,但应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主动决定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第3项“其他关系”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意见的;(2)与当事人、代理人现在或两年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的;(3)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或仲裁代理人的;(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本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2010/2011年在竞争纠纷中代理大众集团旗下公司的情况已在法律名录中公布,这一信息已属于公开。而在Paris Court of Appeal, No. 14/14884一案中,巴黎上诉法院则认为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也属于公开。因此,仲裁员尤其应注意及时披露未公开的、任何可能使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事实或情形,以及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任何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