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第二例投资仲裁申请撤裁失败!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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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8日,《独家!平安案杯具重演,中国企业投资仲裁再走麦城! | 万邦讯》一文介绍了China Heilong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ve Corp., 2.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3. Qinhuangdaoshi Qinlong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 v. Mongolia一案中,中国投资者重演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案的悲剧,被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仲裁庭对中蒙协定的管辖权条款做了非常狭义的解释,认为仅可就确定征收的补偿金额纠纷提起仲裁。


其后,2017年9月28日,中国投资者向仲裁地纽约的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案号为:Beijing 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v. Mongolia (1:17-cv-07436-ER) 


2019年11月25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中国投资者撤销仲裁裁决请求,并批准了蒙古关于确认该仲裁裁决的反请求。法院认为,尽管中蒙投资协定本身未明确表明当事人有意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但是,中国企业在仲裁中的行为表明了此种意图,故仲裁庭对可仲裁性问题作出决定未超出权限。本案涉案仲裁是由中国企业提起,且中国企业从第一次提交意见时就开始维护仲裁庭的管辖权。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在何处、以何种方式、以何种依据提起仲裁。他们从一开始就把问题交给仲裁员,而不是先提交给法院再强制提交仲裁这种行为构成弃权。因此,法院驳回了中国企业根据《联邦仲裁法》第10(a)(4)条提出的撤销裁决的请求。


目前尚未知中企是否会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