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国投资者撤回对希腊的投资仲裁程序|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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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IA Reporter报道,近日,两家中国投资者Wuxi T. Hertz Technologies Co. Ltd.和Jetion Solar Co. Ltd撤回了今年5月份向希腊政府发出的仲裁通知。 


本案申请人的希腊子公司Brite Hellas AE在希腊北部的普罗索茨尼的光伏项目陷入困境。该项目虽然于2012年被列为“战略项目”,并可沿“快速通道”取得审批,但至今项目尚未启动,主要问题出在希腊出现金融危机以及欧洲光伏法律制度不稳定。中国投资者撤回投资仲裁程序的原因是希腊近期将通过立法,为该项目的许可证发放开辟道路。但不排除今后事态有反复的可能及中国投资者重新开始投资仲裁程序。


中国投资者的代理人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和希腊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授 Panayotis Glavinis。希腊的代理人为Foley Hoag律师事务所。本案索引为:Wuxi T. Hertz Technologies and Jetion Solar v. Greece


中国投资者2019年5月27日的通知援引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第十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的解决规定: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有关前者的投资就后者一方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的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友好解决。


二、如该争议在自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决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该投资者既可将争议提交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争议涉及第四条所述的补偿款额,也可提交国际仲裁庭。投资者和缔约一方的任何其他争议只有经双方同意,才可提交国际仲裁庭。缔约任何一方在此声明接受该仲裁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第九条第三款到第八款经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应予以适用。尽管如此,仍应请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任命,仲裁庭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决定其仲裁程序。裁决应当具有拘束力并且按照国内法执行。


三、在仲裁或执行裁决过程中,争议涉及的缔约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有关全部或部分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所得的补偿提出异议。


四、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华盛顿《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本条第一款所述缔约任何一方和缔约另一方投资者间的争议,经双方同意,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