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全文! | 万邦讯

河南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全文!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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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豫法政办【2019】25号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函告省司法厅。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及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


(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复核。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须报省司法厅备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省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省政府同意。前述工作事项,涉及省政府的,由省司法厅承办;涉及市政府的,可以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仲裁委员会不设行政编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


(三)依法规范仲裁发展秩序。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仲裁发展秩序,禁止违规跨城市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市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司法局根据本级政府要求依法做好协助落实工作。


二、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


(四)指导仲裁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市政府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管理工作,在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期和责任等内容。优化委员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具体事务,市政府可以要求司法局协助落实。


(五)指导仲裁委员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作用,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完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对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本机构仲裁员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指导仲裁委员会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鼓励根据各自实际探索仲裁员推荐名册。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


(七)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充分赋予仲裁委员会用人自主权,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完善仲裁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奖励激励机制。探索制定仲裁秘书管理规定,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


(八)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对有改革需求和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市政府要在坚持仲裁公益性、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委员会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有关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要坚持鼓励和包容的态度,促进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


(九)推进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各地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指导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具体工作,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进落实。


(十)支持各仲裁委员会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依托互联网技术,探索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十一)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仲裁行业协作、区域化合作机制。加强商会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深化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扩大仲裁影响力。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


四、提高仲裁服务开放和发展的能力


(十二)有效服务国家及河南开放和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围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及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为国家及河南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


(十三)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支持仲裁委员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与省外、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提高我省仲裁的行业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五、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监督


(十四)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健全仲裁委员会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行政监管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十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仲裁法、有关非营利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职责,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司法厅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仲裁法,研究提出我省仲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监督各省辖市政府和司法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仲裁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仲裁法的具体规定,支持、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十六)探索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指导成立河南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十七)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高审理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