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亿!全国最大标的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案件出炉!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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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10月1日生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了五例仲裁保全申请。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于当日依法裁定准许,成为内地法院受理的首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10月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并裁定准许,本案是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仲裁程序内地财产保全案件,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亿元。


近日,厦门中院受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仲裁保全安排)10月1日生效以来,福建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也是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仲裁程序内地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亿元。


案情回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一的A公司订立协议,约定申请人向A公司进行增资。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以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估值承诺、完成上市构成违约为由,依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依照《仲裁保全安排》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了证明函件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递厦门中院,申请人也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与证明函件自行提交厦门中院,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和其他财产近人民币5.3亿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保全安排》等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延伸阅读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过香港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向内地人民法院转递证明函件和相关申请材料这一方式外,根据《仲裁保全安排》的理解与适用,还增加了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将保全申请书连同证明函件自行提交内地人民法院这一方式。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仲裁保全安排》10月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受理五例仲裁保全申请。可以预见,未来此类仲裁保全申请将日益增多。申请人依照《仲裁保全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此类保全,应当严格依照《仲裁保全安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材料,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到底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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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安排》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仲裁协议;

● 身份证明材料;

● 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仲裁保全安排》第五条规定

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

●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

● 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 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 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安排所规定的申请和申请情况。

●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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