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小分队第二弹 | 陈延忠:东道国法院对投资者作出禁止仲裁令——猜猜是哪一国?

投资仲裁小分队第二弹 | 陈延忠:东道国法院对投资者作出禁止仲裁令——猜猜是哪一国?



一、禁诉令 vs 禁止仲裁令


1、遇到禁诉令怎么办


此前,万邦仲裁曾介绍了专家关于英国法院禁诉令的对策解析《收到英国法院的禁诉令?!专家教你如何应对》。此外,万邦还报道了,我国海事法院首例以海事强制令方式反击域外法院禁诉令。《中国当事人收到境外法院禁诉令怎么办? 怼回去! 》


2、传说中的禁止仲裁令


那么,既然有禁诉令,有没有禁止仲裁令?还真有。


Emmanuel Gaillard教授在定义禁诉令时采用了广义的解释,他认为“禁诉令是一国法院签发的阻止当事人在…仲裁庭提出诉求,或者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此类诉求时,命令当事人撤回或者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命令。”其后,在“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Contract Claims – the SGS Cases Considered”一文中,他介绍了巴基斯坦法院在SGS v. Pakistan一案中作出的禁止仲裁令。


该案中,SGS和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了“装船前检验协议”,约定SGS为巴基斯坦政府提供进口货物的装船前检验服务,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为在巴基斯坦国内仲裁。合同履行之中发生争议,巴基斯坦政府终止了合同。2000年9月,巴基斯坦在国内对SGS提起仲裁,SGS对仲裁庭管辖提出异议。而后,2001年SGS根据瑞士和巴基斯坦双边投资协定(BIT),向ICSID提起仲裁。巴基斯坦政府于是向巴基斯坦法院申请禁令,禁止SGS在ICSID进行仲裁。最终,关于巴基斯坦政府提出的继续在巴基斯坦仲裁,并禁止SGS在ICSID进行仲裁之申请,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予以准许。


2014年,在Petroplus Sul Comércio Exterior S.A. (“Petroplus”) etal. v. First Brands do Brasil Ltda. et al.一案中巴西马托格罗索州上诉法院就作出裁定,禁止被告First Brands 在ICC进行仲裁,并决定:


(1)First Brands必须暂停在ICC仲裁,等待巴西下级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如果First Brands不服从巴西法院禁令,罚款50万美元,并每日追加罚款20万美元;


(3)原告Petroplus无需遵守ICC仲裁庭的命令,这些命令会构成对巴西法院司法主权的侵犯。



二、印度最新案例:2017年8月22日德里高等法院禁止仲裁令


2017年8月22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禁止沃达丰英国公司继续依照英印投资保护协定进行投资仲裁。


1、本案案情


2007年5月,Hutchinson通讯公司将其印度子公司 Hutchinson Essar Limited 的股权转让给沃达丰公司荷兰子公司VIHBV,转让金额高达111亿美元。印度税务机关认为本项交易应源泉缴税,VIHBV拒绝纳税。其后印度政府推动税法修改,并要求其补税,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017年6月13日,万邦讯曾报道《又是征税惹的祸!沃达丰再次怼印度政府提起投资仲裁 》。根据该报道,2015年4月17日,沃达丰公司的荷兰子公司VIHBV依照荷兰与印度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发出仲裁通知,正式启动了投资仲裁程序。2017年5月沃达丰英国公司向印度政府发出仲裁通知,第二次就与印度政府之间的税务争议提起国际仲裁。印度政府还指责沃达丰公司依照英印投资保护协定提起仲裁是一种滥用程序的行为。



2、法院判决及裁判理由


本案中,印度政府的理由是:


沃达丰集团提起的两个仲裁案系基于同一个诉因、相同救济,但根据两个不同的投资协定,组成不同仲裁庭,但针对的是同一个东道国,即印度。根据ICSID2017年5月31日Orascom TMT Investment S.a r.L v. 阿尔及利亚一案的裁决,本案属于滥用程序。


印度政府还主张:


本案纠纷系因东道国的征税行为引发,征税属于主权国家的职能,这一行为不属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适用范围,仅能在东道国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印度政府还主张,根据印度的宪政体制,议会通过的法律不能由仲裁庭进行审查,也不属于任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


印度法院认为:


1) 在作出禁止仲裁令时,法院应高度谨慎,并适用与作出禁诉令相同的原则


2)根据印度最高法院在Modi娱乐网络诉WSG Cricket Pte.Lt一案中的判决,如果外国法院程序具有压迫性或无理(oppresive or vexatious)即便外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印度法院也可以作出禁诉令;


3) 本案中,两个仲裁案当事人及仲裁请求重复。虽然两个仲裁案的请求人不是同一主体,但均属于沃达丰集团下属公司,依照印度判例法,构成“单一经济实体”(single economic entity),不得提起两个独立的仲裁案,否则即构成对程序的滥用。同时由两个仲裁庭平行审理本案纠纷可能导致结果的不一致。因此,允许本案被告继续进行投资仲裁程序会导致不公正、不公平和不正义(inequitable, unfair and unjust). "This court is further of the prima facie view that there is a risk of parallel proceedings and inconsistent decisions by two separate arbitral tribunals in the present case. In the prima facie opinion of this Court, it would be inequitable, unfair and unjust to permit the defendants to prosecute the foreign arbitration,"


4)印度法院是审理本案纠纷的自然正义法院。


据此,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的工作人员、代理人、律师、受托人不得继续就沃达丰英国公司向印度政府发出的纠纷通知、仲裁通知、采取进一步行动,也不得依据就前述纠纷依照英印协定提起或继续投资仲裁程序。



3、若干分析


本案的禁止仲裁令属于临时禁令,是否会转为永久性禁令,尚有待观察。本案是极为罕见的投资仲裁案中,东道国法院依照政府的申请作出的禁止仲裁令,印度政府提出的诸多抗辩例如征税行为属于主权行为以及宪法体制的抗辩,恐怕都不能成为规避其国际法义务的真正理由。但印度法院在作出禁止仲裁令的法律适用,审查原则,包括单一经济实体的认定,则弥足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