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20主要修订内容概览 | 万邦仲裁

Incoterms 2020主要修订内容概览 | 万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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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AT更改为DPU


在Incoterms 2010中,DAT(运输终端交货)是指货物在指定运输终端卸货后即交货。用户的反馈是,用户可能想在运输终端以外的场所交付货物。例如,资本设备制造商可能同意在工厂所在地交货。因此,删除了对运输终端的提及,使其更加笼统,但实质内容并无其他改变。因此,如果目前使用DAT Incoterms 2010,并对此感到满意,那么应该改为DPU(ICC Incoterms 2020)。 


二、CIP/CIF保险的调整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支付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CIF(运费、保险费和运费)也一样,只是只能用于海运(交货在船上,目的地必须是港口)。 


根据Incoterms 2010,卖方有义务为买方提供相当于C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该保险属于基本的保险水平,通常适用于大宗商品货物,但可能不适用于制成品。 


在ICC Incoterms 2020中,CIF保持相同的保险水平(即C条款),但CIP已将保险要求增加到A条款(协会货物协会条款)。其原因是,CIF更多地用于大宗商品贸易,CIP作为多式联运术语)更多地用于制成品。 


三、进一步明确费用


卖方和买方之间费用的分摊得到了改进和明确。在Incoterms 2020每个术语中,A9/B9汇集了所有成本义务。这是为了回应使用者的反馈,即关于费用分配的争议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交货港或交货地点或附近引发的纠纷。总的原则是,卖方负责直至交货时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则负责超过这一点的费用。 


四、安保要求


运输安全(例如对集装箱进行强制性检查)要求越来越普遍。这些要求增加了成本,不满足这些要求,就有延误的风险。Incoterms 2010确实涉及到安全要求及其费用的责任问题。Incoterms 2020年使安保义务更加明确(例如,Incoterms2020中每个术语的A4/A7)。 


五、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Incoterms2010假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将由第三方承运人进行,没有考虑到由卖方或买方(例如卖方自己的卡车)提供运输的情况。Incoterms 2020现在明确了这一问题。例如,Incoterms 2020的FCA要求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交货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或安排”。(contract or arrange at its own cost for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from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六、FCA、FOB和提单


FOB经常用于集装箱运输。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集装箱运输的卖方通常在集装箱到达港口后就失去对集装箱的控制。但是,即使卖方失去了对集装箱的控制,在集装箱装船之前其仍然负有责任,这使卖方面临成本和风险。例如,如果集装箱在集装箱堆场中损坏,这就成了卖方的麻烦,即使他们可能与堆场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国际商会起草过程中,不少卖方的投诉抱怨突然收到了港口码头运营商关于仓储和装船费用的发票。要解决这一问题,卖方必须坚持使用FCA。但卖方常常希望用信用证这一付款方式,而信用证通常要求出示提单,使用FCA的卖方取得装船提单的可能性很小。要想一劳永逸解决这一问题,方法只能是贸易融资提供者不再要求提供装船提单。但Incoterms 不能迫使贸易融资发生变化,因此,Incoterms 2020中的FCA被修改为允许双方约定由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