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裁决认定仲裁地“在中国”视为“在香港”被中国法院不予执行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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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分别作出(2015 )鄂宜昌中民认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 )鄂宜昌中民认字第000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可和执行该案裁决将违反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裁定ICC仲裁庭作出的18228/CYK号案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均不予认可和不予执行。


本案是以域外仲裁裁决与中国法院生效裁判相冲突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新案例,也预示着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这一收费仅400元的特别程序将成为未来承认(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大决战的新战场。


同时,在本案中,就申请认可及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程序中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宜昌中院曾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以(2017)最高法民他129号复函明确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对其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也是本案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