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CIETAC紧急仲裁员作出首例紧急仲裁员决定 | 万邦讯

刚刚,CIETAC紧急仲裁员作出首例紧急仲裁员决定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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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紧急仲裁员作出首例紧急仲裁员决定。


申请人为中国公司,被申请人为澳大利亚公司,双方因煤矿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投资协议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依照澳大利亚法院命令解散,正在清算程序中。破产清算人要求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否则排除在清算财产分配范围之外。


申请人提起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要求在CIETAC最终裁决并获得承认与执行前被申请人不得将其资产分配给普通未经担保的债权人。


被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与申请人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请求紧急仲裁院作出决定。


紧急仲裁员据此作出紧急仲裁员程序决定。


申请人方代理律所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贾建伟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安寿志、常虹、翁建山律师。


被申请人方代理律所为清算人委托的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Paul Anthony Starr、Suraj Sajnani、龙冬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分所Philip Pan、Cameron Mew、Morgan Windsor等。


紧急仲裁员为戴雯。


适用规则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